时小兵
“飞地”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查处“飞地”内的违法占地案件,是一种比较少见的国土执法行为。 2010年7月,山东省甲县国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村民李某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即在耕地上建房。查处时,李某却提出,这块承包地是乙县在甲县的“飞地”,乙县国土管理人员不可能发现自己的行为,甲县国土管理人员无权查处。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李某的土地属于乙县,故应由乙县国土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把该案移交乙县国土管理部门,由乙县国土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县国土管理部门有权对该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李某的土地位于甲县行政区域内,该宗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区域的划定,地类的设定,土地调查等工作,都由甲县管理,故查处工作也应由甲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 由“飞地”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查处“飞地”内的违法占地行为,既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活动,也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节省人力、物力,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武台所) 【编者提示】 本文的作者已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是否恰当、准确?本案是否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加入到案件的讨论中来,“以案说法”期待您的参与。来稿请发至:rendifa@yahoo.cn
信息来源:10072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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