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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地籍五千年
历史是一条长河,任何人都不能撇开历史的地基来构筑现实和未来的大厦
国土资源网 (2007年4月5日  14:12)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樊志全

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

一、黄帝经土制亩

据不少历史传说和古书的追记,在距今七八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中国已经出现原始农业。早在距今约五千多年的黄帝时,即开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这是黄帝时代的井田制度。1992年以来,考古学家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和湖南省澧县发掘出距今六千多年前的古稻田,表明原始稻作在长江中下游都比较成熟,当时已有固定的田块长期种植水稻,除了垦辟田面、修筑田埂之外,还要开挖水井、水塘和水沟。田埂之间形成丘田田块和田界。当时就已经产生土地的地籍管理,并产生了管理地籍简册的官员。

二、夏禹任土作贡

约公元前2070年,中国古代的夏王朝建立。夏代的农业生产已经比较发达,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内容,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土地归国王所有,氏族公社占有,仍为被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井田制。国王禹实施“任土作贡”,设置了名曰“太常”的负责绘制人文地理图、丈量划分田地的官员。实施“敷土,随山刊土,奠高山大川”,即进行丈量国土工作,沿着山脉进行测量,竖木为标志。对九州土地进行分类,将全国土壤分为壤、坟、卢、涂泥、黎、斥卤等类。《尚书·禹贡》记录了将九州土地分为三等,每等又分为三个级别,并相应分为九个等级的地赋。

三、殷商有册有典

约公元前1600年,商朝建立。商代,王处于最高统治地位,他不仅是国家的代表和化身,而且对全国的土地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迄今所发现的中国最古老的系统文字甲骨文中可以看到,商王根据需要,可在全国各地开垦土地,所耕垦的土地,都属于商王。商王以册封的形式将土地授予各级贵族。受封者以“我田”、“我甸”、“我鄙”称呼自己封邑内的土地,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商代除了按地势高低把土地分为上田和湿田两类外,还把不同等级的土地细分为“品”。商末《作册羽鼎》上有“省北田四品”之铭文。从1899年发现甲骨文至今,先后出土达20万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有600多片,其中涉及农田的有132片。记录了商代已有专门管理农田耕作的称为“小耒昔臣”的官吏;甲骨上契刻的“畴”字,实际是作为田界的沟浍,“疆”字是用以表示田地之间的边界。

四、西周天子经略

约公元前1046年,武王克殷,建立周期,史称西周。西周土地所有制结构的主体是王有制或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制仍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当时已有划分耕地,治理沟洫制度。《诗·大雅·绵》中谈到“乃场乃疆”,就是划分井田疆界的意思。周天子可以封赐给臣下采邑和田。《大克鼎》、《大簋》等青铜器的铭文中,记录了周王赐封土地的过程,由周王派来的官员勘察封地田界,办理移交手续。

在西周土地王有制下,“田里不鬻”,受封贵族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周中期开始发生以赏赐、交易等形式转让土地的事件。据《周礼》记载,为了确认因买卖行为造成的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西周专设司市、质人等职官,负责买卖契约的签订,出现了“质剂”、“傅别”、“书契”、“判书”、“约剂”等契约券书,而且“凡大约剂,书于宗彝”,铸造宝鼎、铜器,镌刻铭文,详记契约签订的过程,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共王时期的《格伯簋》,其铭文实际是一则土地交换转让契约,详细记载了买卖人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亻朋生三十田的交易活动的全过程。

西周法律规定,诸侯贵族及自由农民对土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占有,国家都要对其占有的土地按照法定手续,勘察土地疆界,并绘制地界图。地界图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官府,一份在占有人手中。如果土地占有权需要转移,则地界图要随土地一并转移。公田转移还需要官方代表亲临现场再次查核地界。《周礼》中的“地讼,以图正之”和“正文以傅别、约剂”,描述了当土地占有权或土地疆界出现争执时,要向小司徒或司法机关提起进行请求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诉讼。有关机关裁决此种诉讼的根据,就是官府保存的地界图和券据、契约等地籍资料。共王五年时的《五祀卫鼎》,其铭文132字,对一宗田地与田地的交易契约的内容、书写程式和如何保证契约的履行,均有详细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

一、春秋户籍田结

公元前771年,西周亡。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亦为春秋时期之始。由于周天子政治权力的衰落,以及对“天下”土地的所有权的丧失,表明土地王有制的终结,列国相继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如晋国的“作爰田”,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等,对当时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论语》中记载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式负版者”,提出对背负图籍的地籍管理者施以郑重之礼,表明孔子对地籍的重视和对地籍人员的尊敬。据江苏省《土地管理志》所述,春秋时期江苏就有“户籍田结”的制度,“田结”即土地图册。“爰田”制中对疆界、田界的治理,“初税亩”的“履亩而税”,也都有加强田亩丈量、登记的规定。史料记载,楚国在公元前548年,曾对全国进行了一次名为“书土田”的土地登记。1978年在湖北省荆门出土的包山楚简,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简牍实物。在简文中有一批司法文书,内容有关于土地制度的记载,验查名籍的记录及地方官员验查名籍发现隐匿予以补充登记的记录;有裁定土地界限与“食田”继承权的详细记载;有大量关于土地争讼的记录。

二、战国土地经界

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标志着春秋时代的结束和战国时代的开始。各国围绕健全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等先后进行了变法和改革。如魏国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楚国吴起的“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秦国商鞅的“制辕田,开阡陌”、“各以差次名田宅”、“平斗桶权衡丈尺”,使民各“有恒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被称为儒家亚圣的孟子,最早提出土地“经界论”的地籍管理理论,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各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同时,各国开始对土壤的性状、土地的分类进行研究,并提出对土地的平整与合理利用土地,反映了当时对土地的分类日益重视,认识和管理水平不断细化和提高。1979年在四川青川出土的秦牍,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颁布的《为田律》,文字记录了秦统一前田制变化的历史及整治田亩的具体规定。

秦汉时期

一、秦朝统一田制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秦王朝制定和颁布了《田律》。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在全国范围内对民田进行一次总登记。把百步为亩的周亩(小亩)改为240步为亩的大亩。要求占有土地的人,将自己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向政府申报,国家以此为依据征收赋税,土地私有权也从法律上得到国家确认和保护。在湖北省出土的大批秦代简牍的简文中,都有关于土地丈量、申报、登记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如龙岗秦简中“租者不丈”、“黔首田实多其”、“黔首皆从阡陌疆畔之其”、“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赃,与盗”、“程田以为赃,与同法”,其中田赢的“假田”之法,最早涉及了土地的租赁、抵押和偿付的法律。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记载了“部佐匿诸民田,诸民不知,当论不当”、“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田易无稼者顷数”等条文,具体规定了要准确测量、如实上报、不准掘坏或偷移田地界标、不准欺骗或假造田土文书、地方官吏要按时上报耕地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播种的土地顷数,还规定了处罚标准,包括田地计算、确定缴纳田租标准时收受贿赂的惩处标准。

二、汉朝田法地籍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汉,史称西汉。汉王朝在土地制度方面基本继承秦制,存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西汉政府采取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和核田顷亩、边郡屯田的措施。据《资治通鉴》记载,汉高祖刘邦领兵向西攻入秦都咸阳,众将领都争先恐后地奔往秦朝贝宁藏金帛财物的府库瓜分财宝,唯独萧何率先入宫收取秦朝的图籍、文书等保管起来。刘邦借此全面了解天下山川要塞,户口田地多少及财力物力强弱的分布,提出“经土地”、“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为西汉的昌盛奠定了基础。1973年出土的山东临沂银雀山汉简,主要内容除了《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外,《守法守令十三篇》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中的《田法》、《市法》、《王法》等均涉及土地管理。《田法》是土地制度的规定;《市法》规定了城市的建设规模和商肆占地的大小;《王法》中规定了授以定量宅基地的亩数。

汉代不仅地籍管理的法律和制度比较完善,而且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也有很大提高。1984年在湖北江陵县张家山出土的1200多枚汉代竹简,不仅记载了有关田制方面的律令,而且还有学术价值极高的《算数书》。《算数书》成书于西汉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这是中国发现年代最早的一部数学专著。比另一部中国古代数学巨著《九章算术》的成书年代至少要早三个世纪。《算数书》中关于“里田”、“方田”、“税田”、“误券”等内容,详细地记载了与当时土地和租税管理有关的土地面积和边长计算的公式和算题,说明当时地籍调查统计、测量计算的技术已达到一定水平。

摘自《中国土地》2007.2 总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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